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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批发企业在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范围的乡、镇烟花爆竹配送储存点及附属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均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和安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超越审批权限、或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从市外购买烟花爆竹的运输由市公安局核准办理准运手续;凡在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监封条;每支烟花或每封鞭炮,必须粘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志。烟花爆竹产品监封条或防伪标志的使用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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