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运输资质,具备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储设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法人证明;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安全责任制、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购销管理制度、装卸运输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装卸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配送车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六)仓库外部距离图或区域位置图、库区平面布置图;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仓库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四)零售点防火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实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