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者包括常年或临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装卸工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