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2006]2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登记编号为(渝文审[2006]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渝安监[2005]3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者应按本实施细则分别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