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结合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划分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要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逐步提高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比例,增加乡镇政府的可用财力;要规范和完善乡镇公用经费定员定额体系,建立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乡镇财政要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县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项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电话费等一般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扎实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积极清理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对乡镇自行印制的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对乡镇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造册,明确使用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建立健全奖补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县乡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纪检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考核监督机制,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纳入乡镇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乡财乡用县监管”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乡镇财政自身建设。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要求,加快乡镇财政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县、乡镇财政联网,最终达到乡镇支出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定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批程序,建立相关凭证票据的领取、使用和核销制度。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已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的县(市、区)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试点方案,不断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正在试点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试点步伐;尚未试点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尽快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