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将适合县级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级,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级承担但县级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级财政应足额保障经费。
2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
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3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定额,逐步规范转移支付,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4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强化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收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减轻财政负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制止新的债务发生。
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除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并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其余乡镇原则上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核心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支出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
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及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工资专户”、“专项资金账户”、“支出账户”和“村级资金账户”五个基本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