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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 2006年10月)

  为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有效手段。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城市烟尘控制区,并依据《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燃煤锅炉的审批制度,凡是安装或更新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质监、环保等部门办理告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转移不合格的锅炉和脱硫除尘、消声降噪等设备,在城区烟尘控制区禁止安装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法取缔、关停、淘汰小常压炉和违规乱建的茶浴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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