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 2006年10月)
为切实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保护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法》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我州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的有效手段。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城市烟尘控制区,并依据《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燃煤锅炉的审批制度,凡是安装或更新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质监、环保等部门办理告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转移不合格的锅炉和脱硫除尘、消声降噪等设备,在城区烟尘控制区禁止安装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法取缔、关停、淘汰小常压炉和违规乱建的茶浴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