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加油、车辆内装饰、办公耗材及用品、印刷(全年单次或累计采购1万元人民币以上)。
州级对会议、培训、工程监理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15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
(二)工程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服务类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三)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事先需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凡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