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即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凡依据“办法”和相应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利息收入:指工伤保险基金(含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
财政补贴收入:指财政给予工伤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工伤保险储备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工伤保险储备金收入。
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