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6]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第185号令)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略)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支付以及统计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五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