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70号 2006年10月12日)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提高申报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市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行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直接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退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各区(分)局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和审核审批工作,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
二、新发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应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最终审核审批环节采用集体审批制度。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批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集体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主管处长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四、各区(分)局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资料移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但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含按付款比例仍未退清税款的资料,下同)由各区(分)局继续保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因工作需要调阅前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的,各区(分)局应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