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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因工负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因工负伤人员工伤费用预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范围
  企业改革改制时,工伤人员分三类:第一类为改革改制时在职的工伤人员(包括改革改制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6级和伤残等级为7-10级的人员);第二类为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工残退休的工伤人员(伤残等级1-4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第三类为改革改制前非工残退休和改革改制时退休的工伤人员(下称已退休工伤人员)。
  改革改制时在职的工伤人员应全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改革改制前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应当确定伤残部位。
  二、工伤费用预留的项目和标准
  1、在职职工鉴定为1-6级的应预留以下费用: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1-4级职工死亡后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标准:
  ①预留费用=上年度统筹地区1-6级伤残人员人均工伤费用×20年×(1~6级工残人数)+企业应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20年
  ②上年度统筹地区1-6级伤残人员人均工伤费用=〔∑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1~6级工残人数)
  2、在职职工鉴定为7-10级的预留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中在改革改制时退休的7-10级工伤人员不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工残退休人员预留项目为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以及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辅助器具费预留标准为8400元/人;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标准为不低于4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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