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切实做好伤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确定对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及高新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全市安置工作展开前,经本人申请,市安置部门批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服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为2万元;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为3.6万元,每多服役1年增加1500元,每少服役1年减少1500元。各区县、高新区对本辖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仍按本区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5倍和2.5倍左右发放,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补助金标准。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区县、高新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
三、进一步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
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数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我市2002年以来城镇职工人均工资的变化情况,2006年有偿转移金标准调整为: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政府缴纳有偿转移金10万元。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仍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计划安置前向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淄博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等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