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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6〕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及省驻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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