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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本市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认定、调整和保护规划等有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房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在建设活动中发现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重要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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