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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4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厅各类评比活动,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省直部门各类评比活动的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厅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各类评比活动是克服形式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是提速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的需要。因此,必须下决心清理和规范好各类评比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无实际意义的各类评比活动要坚决清理,对确有必要开展的要严格规范,对可以合并的要坚决予以合并,尽量减少各类评比活动的批次,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理规范各类评比活动应遵循和把握的原则
  (一)凡属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组织好。
  (二)凡是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明确规定要进行的评比活动,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
  (三)省厅组织的评比活动,要围绕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大局,有较强实际意义。以省厅名义开展的评比活动,分管厅领导要对评比活动的实施方案严格把关,控制规模,压缩时间,按程序报批;省厅各处室(单位)开展的评比活动,要从严控制掌握,不得冠以省厅的名义发文件、升规格,评比费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由具体承办单位负担,严禁借评比之名随意增加经费开支,更不得转嫁基层、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省厅各处室(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参与商业性的评比活动,要无条件停止和取消以基层、企业、群众为实施对象的无实际意义的评比活动。
  三、加强对评比活动的审批管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涉及我厅的,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持上级有关文件,并向厅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由厅办公室分别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如评比活动确需扩大范围和向下延伸,要按前一程序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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