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收入的核算
(一)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实际缴费人数。以各地上年度未参保职工人数的80%计算。
2、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单位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时,各地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以各地上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并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保底。
3、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缴费比例统一按规定计算;基金收缴率按95%计算。
4、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缴费工资基数×12个月×缴费比例×基金收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可以年初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
(二)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年初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同级财政补贴基金收入,按上年度基金财务报表反映的收支缺口的20%确定。
(四)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年度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基金支出的核算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
1、平均离退休人数。以审核认定的上年度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增长比例确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对不符合省统一政策规定纳入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数,在审核认定时应予以剔除。增长比例,按各市州前三年平均自然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5%。
2、应发基本养老金和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应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2个月×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核定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4元/人·月)。
(二)丧葬费支出。丧葬费支出=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比例。
(三)上解上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是指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总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