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38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为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湖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加快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逐步过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核算、两级调剂、三级管理。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和市州两级调剂。原则上省只对市州进行调剂;县市区基金不足时,向市州申请调剂;市州基金不足时,向省级申请调剂。各地的结余基金,仍保留在当地。
第三条 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个人帐户规模和转移接续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省对各市州和省直管行业单位收支进行核定后,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及省直管行业管理单位正式下达。对核定基数内的基金缺口,省按预算定额拨付;属核定基数外的收支,由各地留存或自负。自负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或经批准从本地结余基金中解决。
第五条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是: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