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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7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局,广铁、电力、水电八局社保中心:
  为做好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工作,充分发挥其风险的调控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的规定,现就年度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剂的基本原则
  1、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在统筹地区上解省里调剂金的收入内控制使用;
  2、必须专项用于参保单位支付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3、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和《湖南省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6号),按时足额上解了省级储备金;
  4、按照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的程序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储备金,并填报《湖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
  二、调剂的基本条件
  1、2004年6月1日以来,参保单位发生一次10人以上残废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一次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发生一次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且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
  2、统筹地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后,工伤保险基金仍有缺口的。
  三、调剂的基本办法
  1、省级储备金一般每年分配两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每年紧急调剂不得超过省级储备金全年收入的30%。
  2、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湖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情况的资料和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3、省劳动保障厅汇总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的报告,提出省级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商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分配指标,然后,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分配指标拨付到各市、州经办机构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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