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发展加工贸易的良好环境
8、建立加工贸易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建立湖南省发展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划、管理、产业布局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通报信息,解决全省加工贸易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9、完善加工贸易服务措施。一是对取得便捷通关资格的企业给予提前通关、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优惠便利。对A类管理的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对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二是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取消纸质手册。三是进一步加快企业的通关速度,更好地服务企业。大力推进“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全面实行网上电子报检。对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按有关规定不做品质检验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力度,支持企业积极进口国内紧俏的原材料。四是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现行退(免)税政策规定的,优先为其办理退免税。五是各大通关部门要努力搭建信息平台,为尽快实现加工贸易的联网备案、审批、监管、核销、退税全程电子化管理创造条件。
10、用好金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享受下列政策:优先使用国家“机电、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研发自有技术,打造自有品牌;优先使用国家“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先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外向度,扩大出口规模。
1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且当年工缴费达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的出口企业,对当年加工贸易工缴费比上一年增加超过5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万人民币)的企业,对实施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当年新设立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产品和质量体系认证,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的政策业务培训,将适当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