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5〕服231号 2005年5月16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4]184号)及《关于要求核定闽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4]24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人223号)的规定精神,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与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实行分离。为有利于该项工作开展,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闽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的固定交易场所,能够为旧机动车中介机构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能为客户提供办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车辆过户、上牌等手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共同付费。
二、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类,其中汽车类以旧机动车评估鉴定价值为基础,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方法;摩托车类采用定额计费的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批复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 开展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本批复自2005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附表: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
│类 │ 车辆评估鉴定价值 │ 收费标准 │
│别 │ │ │
├──┼───────────────────────┼─────────────┤
│ │2.5万元以下 │2% │
│汽 ├───────────────────────┼─────────────┤
│ │2.5-5万元(含5万元) │ 1.8% │
│车 ├───────────────────────┼─────────────┤
│ │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 │ 1.6% │
│ ├───────────────────────┼─────────────┤
│ │20万元以上 │ 1.4% │
├──┼───────────────────────┼─────────────┤
│摩托│排气量50cc │ 100元/每车 │
│车 ├───────────────────────┼─────────────┤
│ │排气量50cc以上 │ 170元/每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