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的,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二十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将其中的“认真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句修改为“在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二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应当主动参加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
二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并另设一名监票人员。”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集中对投票站、流动票箱和选举大会所投的选票进行核对和计票。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并将选票封存。”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原选区选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工作变动而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有关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议其提出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