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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社会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并应当有适当数量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

  “(八)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将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可以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的原则分配。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和镇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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