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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整顿农村价费秩序,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11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控制涉农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增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治安管理、农机监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提高标准以及强制服务收费等变相乱收费,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12整顿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农村资产评估、司法公正、乡镇法律服务、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进城务工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国家和省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农机作业、维修、推广以及农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的管理,防止凭借部门权力和垄断地位,向农民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13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禁在“一费制”之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严禁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加强对住校生的住宿费管理,不得随意提价,随意收费。严格控制高中择校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完善教材招投标价格政策,鼓励教材出版单位出版适合农村的经济实用教材,进一步降低农村中小学教材价格,推动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已公布取消的面向县乡卫生院、农村个体诊所收取的医疗监督管理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20%核定。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监管,试行农村药品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制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程,鼓励在农村设立价廉、质优的惠民医院、诊所,方便农民就医,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15规范农民外出就业和创业收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农民工外出务工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执行与当地学生同一收费标准。农民在本省境内依法兴办实体,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享受同等价费减免政策。
  16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业用水、用电、医药价格、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殡葬服务、进城务工以及其他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农村“12358”价格举报网络建设,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农民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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