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支持、协同物价部门做好新时期农村价格工作,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5号)精神,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1保持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粮食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继续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巡查力度,纠正粮食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水”、“扣杂”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和“优质优价”。
2加强农资市场价格调控。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对本省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整车运输地产化肥,除高速公路外,免征车辆通行费。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和干预异常价格波动。积极推行农资市场“收费登记卡”制度,减轻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收费负担。
3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减免政策。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免收农民使用的非营业性运输三轮汽车和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机械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免收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费。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检验、检疫,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积极发挥收费年审、价格服务和监督网络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涉农收费减免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