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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联合监管,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
  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监察指令,并向产煤市政府依法提出有关监察建议;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投保,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负责依法查处超定员组织生产、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和妇女从事井下作业等违法案件。
  5公安部门负责收缴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小煤矿的爆炸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6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7财政部门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小煤矿;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得延续。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矿井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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