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小煤矿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核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规定,依法对小煤矿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经复核,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以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准)的小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暂不列入关闭淘汰对象。
4对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能够进行资源整合的独立块段或开采极薄煤层的小煤矿,制定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依据资源、技术和市场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后的单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极薄煤层4万吨/年),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5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注销、吊销其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期间,有关证照确需延续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12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06年,全省计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落后能力的小煤矿23对(名单附后),煤矿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下达关闭决定,证照颁发机关要吊(注)销相关证照。年底前,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其关闭到位。
第二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整合技改,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基本完成关闭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以依法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关闭所有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把整顿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