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指核定能力,未进行能力核定的依据设计能力,下同)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4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1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
5列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煤炭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06年或2007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要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方法与阶段目标
(一)整顿关闭方法
1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生产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审。由安徽煤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对资源丰富、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治理瓦斯和防治水害、采煤工艺规范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按照省经委等12 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皖经煤炭〔2006〕121号)进行资源整合,其整合方案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前,经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整合规模按批准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