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6〕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
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办矿水平,全省小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人以下;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煤矿整顿的对象
1越界开采的矿井;
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又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或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能力不足的矿井;
5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
6今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
7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级核准(审批)的矿井;
8相关证照已过期的矿井;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矿井。
(二)煤矿关闭的范围和对象
1立即依法关闭非法矿井。包括:非法开采和已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非法挂靠的矿井;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越界开采的矿井;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矿井。
2限期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包括: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符合所在地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