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配套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出售对象。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要在2006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力度,严格把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关,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根据建设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要求,凡参加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家庭应是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当地房改部门要界定并出具允许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
(四)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要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逐步建立适度消费、梯度消费的住宅消费体系。
七、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认真执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交付验收等制度。各级规划部门要重新审查未开工的住宅开发项目,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套型比例违反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变更项目、改变设计、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二)大力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房地产)、工商、发展和改革(物价)等部门要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环节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会员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订金)和预付款。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备案管理,逐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属登记网上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