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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调节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管理。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抵押物。
  (三)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比例。凡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和缴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一)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市场情况,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不能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5%。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把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书中予以明示。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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