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综合协调,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尽快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快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及时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擅自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乌鲁木齐市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其他城市要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在住房建设规划公布前,规划部门暂按单个建设项目面积控制住房结构比例。在2006年6月1日前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原规定审查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在2006年6月1日前规划部门已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由于工作或技术原因未及时审批的,按原规定审批,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按原规定执行;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取得住房建设用地,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重新调整套型比例,对没有按规定调整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