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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瓯市闽芝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瓯市闽芝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服〔2006〕417号 2006年10月11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建瓯市闽芝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6]225号)收悉。关于建瓯市闽芝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2号令)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2006]22号)等有关规定,对照你局所提供的资料,我局认为:建瓯市闽芝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不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而应属于二手车经营单位,为此,该公司不应按二手车交易市场名义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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