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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湘教发[2006]9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教育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考核细则》适用于我厅对各市州教育局教育安全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我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年度教育安全工作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教育安全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四、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教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奖励。80-89分的为教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70-79分的为教育安全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教育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

  1、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

  3、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按卫生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五、省教育厅将考核结果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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