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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发[2006]94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此项招生政策健康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体育特长生的高中阶段是指从高中一年级(9月1日)起至获得高中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止的时段;体育竞赛优胜者的高中阶段是指从高中一年级(9月1日)起至体育竞赛优胜者测试报名截止之日的时段。

  二、具有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的省、市两级运动会,是指由省、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或市州教育局、体育局举办的运动会。以上举办单位如果在一学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项目的比赛,则由举办单位指定其中的一次比赛作为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或体育竞赛优胜加分资格的比赛,其余的则不予认定。

  三、具有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加分资格的全国性体育比赛,是指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或两单位联合举办的,且覆盖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体育比赛。非上述部门举办的比赛或只有部分省市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和分站赛、表演赛等,均为不具有体育特长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加分资格的体育比赛。

  四、集体项目(篮、排、足球)体育特长生的主力队员资格界定。主力队员人数由参赛学校或按规定可联合组队的组织参赛单位按规定参赛报名人数的三分之二(即篮球8人,排球8人,足球14人)确定,并于参赛前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参赛单位上报并获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进行水平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界定为主力队员。

  五、高中学生参加全国、省、市(州)级体育比赛除规定以县(市、区)、市(州)、省组队外,均应由学生所在学校组队参赛,同时,学生必须具有参赛学校学籍;有学籍异动的学生必须具有参赛学校学籍一年以上。否则,不承认获奖学生具有体育特长资格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加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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