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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登记资料实现计算机自动对接。每月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外籍人员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即时掌握外籍人员纳税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部门受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应当为每一位外籍纳税人员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第十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管理等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外籍人员进行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指标主要包括:
  (一)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平均收入申报指标。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率指标:
  1.某外籍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100%;
  2.某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增长比例=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企业当年所有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对存在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进行税收约谈,核实其境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程序和内容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离职(境)清税登记表》,并附送离职申请报告、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离职证明、境内受雇公司和境外派遣单位最后一次工资证明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离职(境)外籍人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离境清税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离境但未办理离境清税手续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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