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青地税发〔2006〕165号 2006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本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设立在本市辖区内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6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境登记、变更登记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外籍人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