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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备案的通知
(京质监质发[2006]36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
  为加强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监管的工作要求,防止因滥用食品添加剂而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是北京市所有的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要求备案的食品添加剂是指按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各单位如发现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备案统一使用《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区县质监局、企业各保留一份。备案表由企业加盖公章,报区县质监局备案。各区县局应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建档留存。
  备案工作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每类产品(产品分类按照食品市场准入产品目录,详见市局政府网站首页“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调查”数据库)填写一份备案表,各区县局应同时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在“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调查”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四、各区县局在要求企业如实填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同时,还应检查企业产品的包装标识,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而未在包装标识上注明的,应依法处理。
  五、有关生产企业在备案后,其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20日内到区县质监局进行变更备案。
  六、新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使用后20日内到所在区县质监局备案;企业若使用新食品添加剂,应在使用后20日内到区县质监局备案。
  七、各区县局要结合区域监管巡查工作,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增补内容要求,组织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巡查,重点检查企业食品添加剂购入、验收及使用记录,核对产品配料表及检查原辅料库,查验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产品标识是否存在未按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行为。在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告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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