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信息,按要求及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
1.基础信息搜集:负责本街、乡(镇)内的信息搜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出生信息,及时掌握育龄妇女迁入、迁出、结婚、怀孕等信息。根据要求建立有关统计台帐。
2.基础信息核实:对已取得的各类信息须进行认真核实、变更,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立居(村)级《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街、乡(镇),还应做好库内变更信息的确认工作,确保社区居(村)录入信息的质量。在社区居(村)级系统运行半年以后,经验收质量达标,报请区(县)审批、验收合格后,该社区居(村)级可转入育龄妇女卡片的底票制存档管理⑥(注:⑥育龄妇女卡片的底票制存档管理:只有育龄妇女卡片上的重大信息项(婚姻状况、子女生育信息、独生子女办证信息)需在《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录入变更的同时,在纸质卡片上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在机内变更即可,无需再进行纸质变更。每次变更后的纸质育龄妇女卡片归档保存。)。
3.信息反馈:采取信息双向反馈的方式,将区(县)反馈给街、乡(镇)的有关信息反馈给社区居(村)委会,同时将社区居(村)委会采集的基础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按要求进行《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个案信息的实时在线交换。实施户口迁移中计划外出生信息的上报和接收核实。
4.统计信息汇总:依据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报告单及时录入、变更变化的个案信息(已建立社区居(村)级《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除外),按月汇总本街、乡(镇)统计数据,并按要求编制统计报表,经街、乡(镇)有关负责人审核、签署,按时上报。
定期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接收、保存区(县)反馈的统计报表。
5.报表上报:按规定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接收报表并打印和上报。
6.统计定期会议制度;街、乡(镇)人口计生办建立统计定期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会议,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分析、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7.年度出生人口计划:准确掌握本街、乡(镇)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上报。
8.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街、乡(镇)人口计生办根据本区(县)年度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评估期间,应依法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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