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新机制,深化统计改革,推动“十一五”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好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保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应用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严禁虚报、瞒报,防止漏报,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二)贯彻执行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各街、乡(镇)人口计生办,以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按本规范要求行使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统计信息指各种统计调查(含系统内外日常报表和工作用表、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典型调查),及相关人口信息系统(包括《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等)的全部信息。
(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规划统计工作应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工作,配备相应人员,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运转规范,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数据处理、数据保存及传输设备,建立健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