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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冀环专〔2006〕5号)


承德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办〔2006〕207号)要求,将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引向深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10月18日至10月27日,分3个督查组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一)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省、市级挂牌督办,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环境隐患情况

  1、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数量(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理位置、所属水系;保护区审批情况、取水规模、服务人口、水源地面积及水质情况。

  2、威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的污染问题及隐患排查情况。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排污口清理整顿情况。

  4、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企业违法排污、项目违法建设情况。

  1、工业园区的数量、名称、性质,是否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

  2、工业园区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项目、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任意减免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工业园区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集中整治情况

  1、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2、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情况。

  3、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治情况。

  (五)焦化行业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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