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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336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安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拨用的请示》(永政地[2006]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9.5204公顷(其中耕地22.25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永安市燕东街道办东郊村菜地1.7768公顷、旱地0.3135公顷、鱼塘0.4468公顷、林地0.71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43公顷、未利用土地1.904公顷,新桥村菜地0.2337公顷、林地1.04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3公顷、未利用土地7.465公顷;燕南街道办南郊村菜地7.0919公顷、旱地3.0518公顷、鱼塘6.8956公顷、林地2.28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8公顷、未利用土地7.1613公顷,茅坪村菜地1.6826公顷、旱地0.3369公顷、鱼塘0.4248公顷、林地3.21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738公顷、未利用土地5.995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0254公顷,使有国有林场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7086公顷、未利用土地1.24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6.975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永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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