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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4]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标准分为5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

  二、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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