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站、采供血点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严格统一质量管理下可开展血液分离业务,但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三)设立县级储血点。
1未设分支机构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用血需求情况申请设立储血点。设置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储血点挂靠在医疗机构,储存来自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市、区)辖区内的临床用血供应。
3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由负责供血的采供血机构统一调剂使用,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
4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的采集、分离、检测业务。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应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五)加强省、市级采供血机构建设。
1加快省血液中心的建设步伐,改善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对照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实验室配置,为血液集中检测做好基础工作,力争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血液集中检测。
2各市集中力量,着眼长远,加大投入,建设好市级中心血站,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做到区域内血液集中检测,确保血液安全。
(六)拓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业务。
依托省血液中心的技术力量,拓展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业务,提高利用能力。
(七)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
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设置单采血浆站,加强管理。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规划调整后,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的服务范围增大,工作要求更高,各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确保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理顺采供血机构、分支机构、储血点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保证调整期间及调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