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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1省会城市设血液中心1所;其他10个市各设中心血站1所;在部分县(市、区)设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见附件)。

  2未设分支机构的县(市、区)设立储血点,并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3在省血液中心内设立特殊血液成分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1个。此外,全省单采血浆站限设1所。

  (二)管理体制。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分支机构及储血点的血液质量控制。

  2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整体划归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站和采供血点,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对其实施全面统一管理;人、财、物由县(市、区)投入并管理的分站和采供血点,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为主,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后决定其人事任免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

  3储血点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县(市、区)第一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等资源。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根据其业务收支状况予以合理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

  2006年底前,以设区的市为实施单位,撤销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血液检测集中至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在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的分站或采供血点。设置时由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并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分站在原县级血站的基础上设立,采供血点原则上在原县级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

  3分站承担一定区域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采供血点承担本县(市、区)域内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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