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会城市设血液中心1所;其他10个市各设中心血站1所;在部分县(市、区)设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见附件)。
2未设分支机构的县(市、区)设立储血点,并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3在省血液中心内设立特殊血液成分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1个。此外,全省单采血浆站限设1所。
(二)管理体制。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分支机构及储血点的血液质量控制。
2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整体划归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站和采供血点,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对其实施全面统一管理;人、财、物由县(市、区)投入并管理的分站和采供血点,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为主,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后决定其人事任免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
3储血点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县(市、区)第一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等资源。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根据其业务收支状况予以合理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
2006年底前,以设区的市为实施单位,撤销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血液检测集中至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在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的分站或采供血点。设置时由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并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分站在原县级血站的基础上设立,采供血点原则上在原县级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
3分站承担一定区域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采供血点承担本县(市、区)域内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