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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建设和布局调整,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结合本省经济发展、人口增量、医疗资源、医疗用血需求实际情况,统一调整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布局,建立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资源有效利用的采供血体系。

  (二)保证血液质量,确保用血安全。缩减采供血机构数量,提升采供血机构软、硬件水平,相对集中检测,形成以省级血液中心为龙头,市级中心血站为基础的格局,从管理机制和硬件建设上杜绝可控制因素造成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三)保障血液供给。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站、采供血点),合理布局储血网点,既方便无偿献血及血液采集工作的开展,又确保急救用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合理、安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献血比例不断上升。

  (五)采供血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以社会效益为前提,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兼顾成本,减少血液偏型的发生,避免血液浪费。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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