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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建立内部基础信息审核流程,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具体包括真实性审核、完整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逻辑性审核。

  第十八条 真实性审核是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掌握的单位基础信息对比,对人员、交通工具等各项基础信息真实性进行的审核。

  第十九条 完整性审核是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对预算单位资源状况及报送变更信息所附批复文件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核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影响单位基础信息变动的政策,对基础信息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逻辑性审核是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指标间相互校验功能,对基础信息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项采集信息审核后,及时将审核认证情况下达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监督采取财政或委托评审机构不定期抽查、复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不同的审核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及主管部门由于管理疏忽,少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造成基本支出预算资金缺口的,省财政厅不再调整预算,由部门和单位自行解决。

  (二)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现的错误信息,省财政厅不予安排相关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经抽查、复查发现单位由于虚报、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直接影响部门预算支出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调减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过程中,经省财政厅认定确需调整单位相关经费的,按《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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