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根据《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概况信息、人员信息、固定资产信息(含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账户信息和单位组织收入情况等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
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真实反映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准确填报,不得隐瞒或虚报。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完整反映预算单位资源状况,确保信息不重、不漏。
(四)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定期更新,确保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编制动态预算提供依据。
(五)统一管理原则。通过《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
第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采集分集中采集和日常采集两类。
第六条 集中采集是指为满足预算编制需求,新增或变更采集指标时,需大规模更新各项基础信息,由省财政厅向预算单位下发新数据结构的采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