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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省财政厅审核调整后,将项目支出预算编入省级年度预算草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草案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省级各部门执行。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确需追加的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追加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对已编入项目库的追加项目,从预算备选项目库中筛选,对未编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必须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筛选或申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对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交回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省级各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按部门决算等有关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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