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新增项目的申报。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上年延续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未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但项目编码不得变更;对项目目标或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按照新增项目进行申报。
(三)结转备选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未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但项目编码不得变更;对项目目标或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按照新增项目进行申报。上一年度未安排预算的新增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不含应取消的项目),在本年度仍需申请的,均按照结转备选项目方式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按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省级各部门对进入本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后,择优排序纳入预算备选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是否可行,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二)真实性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目标和绩效目标是否明确。
(三)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书中项目立项依据等与所附材料是否匹配。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当年支出重点,结合当年省本级财力情况,从预算备选项目库中按照“优先安排上年延续项目、合理安排当年新增项目、统筹兼顾结转备选项目”的原则,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数,并通知省级各部门。